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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成长” 

2018-09-28 16:36:55

以法律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成长”

                          宋永忠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起始工程。良好的学前教育不仅能够发展儿童的基本素养,为良好的人格奠定基础。很多研究表明,早期基本营养和必要刺激的缺失,将对儿童一生的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早期教育关系到儿童的终身发展。良好的学前教育能为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作出积极的贡献。学前教育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体现在当时当下,更是面向未来、功在千秋。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和重视学前教育。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一项名为“教育2030行动框架”的计划,倡导各国政府到2030年提供至少一年有质量的免费义务学前教育,让所有的孩子都有机会获得有质量的儿童早期发展、看护和教育。

2010年以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各类地方性政策文件,在全国连续实施以县为单位的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然而,我国的学前教育还是整个基础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基础差、欠账多,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加上二孩政策的落地,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和潜在压力依然存在,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依然十分严峻。要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依靠学前教育立法。

从实践来说,我国的高等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等都有各自的立法保障,但是学前教育立法尚处于空白。通过学前教育立法,可确定学前教育的基本性质,政府、家庭及社会在学前教育中的责任,确定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学前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和管理体制以及学前教育的基本质量保障机制等。

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着力以下主要任务。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价值加以全面的确认。这关系到学前教育的发展可能、前景和保障,也有利于学前教育尽快走出长期滞后的局面。第二,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主体。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该是提供学前教育的主要力量,它们都需要政府的投入和支持。第三,确保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教师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从全国范围看,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是不稳定并偏低的,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保障。第四,确认基本的管理和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投入的基本体制是以县(区、市)为主。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派生出财政投入上移或下移的不同投入模式。如省市县(或省县)统筹,县镇(乡)共管的模式,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背景下的地方投入等等。第五,确认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发展学前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明确政府不同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确保学前教育资源的提供、幼儿园基本运行的保障、儿童安全的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教育质量的监控都能得到落实,并建立职责追究制度。第六,明确家长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明确家长是学前教育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主体,学前教育是家长和教师的共育过程。家长有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培育子女的责任,还有与幼儿园合作的责任。第七,鼓励多样的办学体制。要明确提出幼儿园的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避免幼儿园过大,班级规模过大,影响教育质量和儿童发展。要满足家庭和儿童多样化的需求,尤其是为人口分布特殊的地区提供多样化的、有效的学前教育服务。第八,明确规定幼儿园教育内容的价值取向。确保在中国境内招收中国儿童的幼儿园的教育得到政府的监管,坚决杜绝幼儿园任意教授违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教育内容,杜绝让儿童学习与其身心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内容。

以法律的形式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关键点”予以明晰,必将有助于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促进社会公平,进而保障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幼儿公平获得受教育机会。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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